(2016)皖0202执1009号之十九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芜湖四宝堂艺术品有限公司、安徽省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腾达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芜湖市鑫达典当有限公司、丁学飞、黄金明、卫香香、黄爱民、左晓萍、金贤祥、贾全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四宝堂艺术品有限公司,安徽省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腾达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芜湖市鑫达典当有限公司,丁学飞,黄金明,卫香香,黄爱民,左晓萍,金贤祥,贾全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009号之十九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古国梁,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四宝堂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黄金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黄金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腾达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黄金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芜湖市鑫达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黄金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丁学飞,男,1957年3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黄金明,男,1963年6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卫香香,女,1968年6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黄爱民,男,1970年5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左晓萍,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金贤祥,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贾全海,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芜湖四宝堂艺术品有限公司、安徽省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腾达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芜湖市鑫达典当有限公司、丁学飞、黄金明、卫香香、黄爱民、左晓萍、金贤祥、贾全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2086号民事裁判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贤祥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尚XX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