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2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兰必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声林,兰必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2750号原告王声林,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委托代理人原丹,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必顺,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声林与被告兰必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刘怡文人民陪审员 贺耀谨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蒋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