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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梁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32刑初122号被告人身 份情 况姓名王某性别男出生日期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址强制措施情况2016年4月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新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新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新津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姓名梁某性别男出生日期1982年6月14日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址强制措施情况2016年4月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新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新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新津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新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新检公诉刑诉[2016] 115号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梁某系新津县花源镇白云路2号车站茶楼的经营者。2015年12月初,田某(已判决)、张某(已判决)、王某2(已判决)与被告人王某、梁某商量租用该茶楼大厅摆放赌博机具,并商定每月向茶楼交纳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 000元租金,参赌人员在茶楼喝茶消费每天每人再交50元的茶水钱。随后,王某2、田某、张某购置液晶显示器一台、电脑一台、票据打印机一台摆放在茶楼大厅,通过电脑网络连接名为“重庆时时彩”的网络平台,利用该“重庆时时彩”接受赌博人员投注。2015年12月17日18时许,新津县公安局民警对该赌场进行检查,查获电脑一台、液晶显示一台、票据打印机一台及记账笔记本一册、票据若干张等物品,收缴赌资2 121元(均已没收),挡获王某2、潘某及赌博人员李某、梁某、王某(一)等人。被告人王某、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田某、张某、王某2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足以证实。指 控罪 名开设赌场罪量 刑建 议无辩护意见无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梁某以营利为目的,将所经营的茶楼大厅租给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梁某的地位、作用大致相当,不区分主从,本院根据二被告人的具体行为分别予以量刑。被告人王某、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王某、梁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判决结果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上诉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织判决日期审 判 员 王晓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佳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