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81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与袁春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袁春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133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215号。机构代码:861054991。负责人:徐旋颖,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林发,系该行员工。被告:袁春兰,女,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诉被告袁春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证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起诉被告袁春兰的住所地并无被告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甘庆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丁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