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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执保576、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林杨波与江门市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国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杨波,江门市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国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保576、577号申请人:林杨波,男,汉族,1975年10月12日出生,住江门市新会区。。委托代理人:梁当利、李志姣,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门市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三和大道北105号怡景花园E座101、102、103。法定代表人:郑宛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景欣,广东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国标,男,汉族,1963年7月2日出生,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人林杨波与被申请人江门市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国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两案,申请人林杨波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两案要求查封、冻结江门市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国标110万元(1323号案)、31万元(1324号案)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2016)粤0705民初1323、132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林杨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5民初1323、132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110万元(1323号案)、31万元(1324号案)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国标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梁树荣审判员  梁京群审判员  苏达昶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健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