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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野店支行与隋金宝、冯艾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野店支行,隋金宝,冯艾玲,隋金阳,伊廷军,隋守福,伊西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89-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野店支行。负责人张爱强,行长。被执行人隋金宝,农民。被执行人冯艾玲,农民。被执行人隋金阳,农民。被执行人伊廷军,农民。被执行人隋守福,农民。被执行人伊西运,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蒙商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隋守福银行存款140000元至蒙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戚建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