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执行字第7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施养市与福建百利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养市,福建百利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泉执行字第7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施养市,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龙湖镇。被执行人福建百利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法定代表人:王易,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施养市与被执行人福建百利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泉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施养市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九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施养市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泉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戴梅影代理审判员 曾晓莹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