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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执字第0072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李红翠、张锦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翠,张锦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字第0072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红翠,女,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张锦云,男,195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舒民二初字第0012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组织拍卖被执行人张锦云与其配偶黄宪群共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东门路飞霞名居xx栋xx室房屋,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以此流拍价154.72万元接受该房产,抵偿被执行人张锦云欠其债务及相关费用计750813.9元,其中借款本息681350元、迟延履行利息48803.9元、诉讼费11500元、保全费4520元、评估费4640元,并已补交差额部分房款796386.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锦云与其配偶黄宪群共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东门路飞霞名居xx栋xx室以154.72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李红翠,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人时转移。二、申请执行人人李红翠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相关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三、本裁定生效后,与该房屋相关的查封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杰胜审 判 员  罗远俊代理审判员  朱艺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朱光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