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9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徐凤枝与上海东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凤枝,上海东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9755号原告徐凤枝,女,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德霞,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刚,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东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惠保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永伟,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凤枝诉被告上海东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凤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凤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徐凤枝负担。审判员 王 芩 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宁宇蒋斯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