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姜满堂与王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满堂,王洪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27民初1102号原告:姜满堂。被告:王洪成。原告姜满堂因与被告王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王洪成归还原告姜满堂借款23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6%计算的利息,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6日左右,被告以需要支付民工工资为由向原告借款23000元,其口头承诺几天内归还。同月22日,被告未能还款,即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于本月27日归还。事后,原告虽多次催促,但被告一直未还,至2015年后被告就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洪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姜满堂借款23000元及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6%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洪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8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通知预交。【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审 判 员 黄河清人民陪审员 汪自新人民陪审员 姜海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方 丹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