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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8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董祥生、况胜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祥生,况胜利,田正旺,武汉长增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8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祥生,男,195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况胜利,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田正旺,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武汉长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499号。法定代表人廖长根,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夏五民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况胜利赔偿申请执行人董祥生各项损失74526.56元,由被执行人田正旺、武汉长增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由被执行人况胜利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案件执行费101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况胜利与李丹(身份证号)于2010年4月28日登记结婚,截止2016年6月29日婚姻关系仍然存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况胜利及其配偶李丹、田正旺、武汉长增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781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 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秦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