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2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张云旭与张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旭,张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2执38号申请执行人张云旭,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执行人张黎明,男,199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申请执行人张云旭与被执行人张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1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云旭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黎明偿还借款人民币93500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人民币1069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穷尽财产执行措施,依法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霄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2执3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耀辉审判员 何国文审判员 朱辉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蔡沛欣附注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