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城民初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城民初字第268-1号原告���某某,女,1985年4月10日生,汉族。被告段某某,男,1984年5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延超审 判 员 李 靖人民陪审员 王朝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崔来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