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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城民初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城民初字第268-1号原告���某某,女,1985年4月10日生,汉族。被告段某某,男,1984年5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延超审 判 员  李 靖人民陪审员  王朝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崔来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