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执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素萍与被申请人谷春文非诉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萍,谷春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执保285号申请人李素萍,女,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被申请人谷春文,男,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申请人李素萍与被申请人谷春文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申请人李素萍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资兴市东江南路贺家山门面,保全标的782035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素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对被申请人谷春文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查封被申请人位于资兴市东江南路贺家山门面,保全标的782035元;三、查封担保人李哲锋位于资兴市鲤鱼江大兴路房产、查封担保人李瑞锋位于资兴市晋宁路房产(本案担保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唐 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忠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