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泰安市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永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永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33号原告泰安市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高全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美兰,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泉,男,汉族,1956年出生,住泰安市。委托代理人陈辉,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市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泉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安市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泰安市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振年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吴鑫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