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6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林孟敏与林文山、林亚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孟敏,林文山,林亚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6953号原告林孟敏,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庆元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薛燕燕,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文山,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下落不明。被告林亚凤,女,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下落不明。原告林孟敏与被告林文山、林亚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陈 彤代理审判员 旷洁玉人民陪审员 郑慧灵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梁安然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