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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5执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赵亚猛与岳亚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亚猛,岳亚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5执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亚猛。被执行人岳亚松。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冀0635执9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岳亚松的冀F×××××东风牌轿车一辆,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赵亚猛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执行人岳亚松的冀F×××××东风牌轿车一辆的查封。2、终结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5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靖荣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立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