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2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赵晓兰、葛治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晓兰,葛治华,葛项锋,施瓒瓒,张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28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晓兰。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治华。上诉人(原审被告)葛项锋。上诉人(原审被告)施瓒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军。上诉人赵晓兰、葛治华、葛项峰、施瓒瓒为与被上诉人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2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晓兰、葛治华、葛项峰、施瓒瓒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未履行诉讼义务,应视为自动放弃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晓兰、葛治华、葛项峰、施瓒瓒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叶金龙代理审判员 盛 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施金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