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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2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赵晓兰、葛治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晓兰,葛治华,葛项锋,施瓒瓒,张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28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晓兰。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治华。上诉人(原审被告)葛项锋。上诉人(原审被告)施瓒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军。上诉人赵晓兰、葛治华、葛项峰、施瓒瓒为与被上诉人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2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晓兰、葛治华、葛项峰、施瓒瓒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未履行诉讼义务,应视为自动放弃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晓兰、葛治华、葛项峰、施瓒瓒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叶金龙代理审判员  盛 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施金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