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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孙苗苗与方福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苗苗,方福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417号申请执行人:孙苗苗,女,199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方福磊,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孙苗苗与被执行人方福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蚌民一终字第009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庞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