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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胡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2刑初32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8年3月4日、2014年1月13日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拘役五个月;2015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武东检刑诉(2016)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冯君、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胡某至本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厂路某号某某KTV处,将被害人刘某安装在某某KTV外空调主机上的2根铜管掰断并盗走。随后,被告人胡某至本市某某区某某厂宿舍某号楼北门附近,以相同方法将被害人何某乙安装在某某厂宿舍某号楼北门后面空调主机上的2根铜管掰断并盗走。同年1月24日晚上12时左右,被告人胡某至本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厂宿舍某号楼梯间附近,以接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杨某停放于此的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00元)启动并盗走。上述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杨某。同日2月7日晚上12时左右,被告人胡某至本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厂宿舍某号门口,以接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黄某停放于此的星月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0元)启动并盗走。上述电动车的电瓶被被告人胡某销赃。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黄某。同日2月初一天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胡某至本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菜场内某某超市二楼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外,将该公司安装在办公室外空调主机上的2根铜管掰断并盗走。同日2月上旬一天晚上12时左右,被告人胡某至本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互活动中心外,以上述相同方式盗取该活动中心外空调主机上的4根铜管。同日2月初一天晚上12时左右,被告人胡某至本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路某号单元口对面平房,踹开木门进入室内,将被害人熊某放置于室内的煤气坛1个、煤气灶1台搬出并盗走。同日2月中旬一天晚上12时左右,被告人胡某至本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厂宿舍某号院内,以上述相同方式将被害人棘某停放于此的黄鹤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00元)启动并盗走。上述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棘怀建。同日2月中旬一天晚上12时左右,被告人胡某至本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大道某某号门店后厨房处,踹开木门进入厨房中,将被害人胡某放置于厨房内的煤气坛1个、煤气灶1台、菜刀1把、食用油1壶搬出并盗走。被告人胡某共计盗窃9次,除3辆电动车已追回并发放被害人外,其余财物均被被告人胡某变卖并挥霍。2016年2月17日,被告人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电动车照片,报案材料、销售单、维修单、收据、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情况说明,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价格认定意见书,证人陈某、钟某、何某甲、占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何某乙、杨某、黄某、棘某、熊某、胡某的陈述,被告人胡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胡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志丹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程 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