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刑重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牛宪敏逃税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宪敏
案由
逃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刑重字第382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宪敏,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滑县牧星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逃税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6)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宪敏犯逃税罪,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牛宪敏就该逃税行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直接影响被告人牛宪敏逃税一案的定罪量刑。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吕万众审 判 员 徐振坤代理审判员 孟海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玉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