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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26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峰与被执行人李春杰、高埃峰、高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峰,李春杰,高埃峰,高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630-1号申请执行人冯峰。被执行人李春杰。被执行人高埃峰。被执行人高永军。申请执行人冯峰与被执行人李春杰、高埃峰、高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42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李春杰、高埃峰、高永军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春杰名下有车牌号为陕K北京现代牌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春杰名下有车牌号为陕K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泽彪审 判 员  杨宏宾助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