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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901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马少华与潘建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少华,潘建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901民初445号原告马少华,男,汉族,1986年10月20日出生,个体,住额敏县朝阳区。被告潘建文,男,汉族,1964年10月7日出生,第九师一六六团十三连职工,住第九师一六六团。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少华诉被告潘建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少华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少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少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代XX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