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901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马少华与潘建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少华,潘建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901民初445号原告马少华,男,汉族,1986年10月20日出生,个体,住额敏县朝阳区。被告潘建文,男,汉族,1964年10月7日出生,第九师一六六团十三连职工,住第九师一六六团。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少华诉被告潘建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少华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少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少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代XX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