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民初818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廖鑫与王劲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鑫,王劲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1849-1号原告廖鑫。委托代理人付启源,天津勒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劲松。原告廖鑫诉被告王劲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82元,保全费37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连永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马新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