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李欣欣与乾安县田园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欣,乾安县田园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34号原告:李欣欣,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委托代理人:郭威,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乾安县田园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安县田园锦绣小区,组织机构代码07707XXXX。法定代表人:赵得生。委托代理人:赵得国,大安市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欣欣与被告乾安县田园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欣欣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欣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 判 长 李宏代理审判员 孙慧人民陪审员 于 丽 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于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