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4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云与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陈凤云、四川川力劳务开发有限公司、郑贵全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云,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陈凤云,四川川力劳务开发有限公司,郑贵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4执227号申请执行人杨云,男,汉族,1972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法定代表人刘继福,经理。被执行人陈凤云,女,汉族,1965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被执行人四川川力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李坤骏,经理。被执行人郑贵全,男,汉族,1973年7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申请执行人杨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陈凤云、四川川力劳务开发有限公司、郑贵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4)崇州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808527元,并承担执行费10485元。本院(2014)崇州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陈凤云、四川川力劳务开发有限公司、郑贵全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四川川力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支付给申请人36万元后,申请人免除四川川力劳务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给付义务,另外郑贵全质押一辆汽车给申请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808527元,已经执行到位360000元。被执行人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陈凤云、郑贵全杨程龙尚欠申请执行人杨云4485**元。二、终结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4)崇州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 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文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