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2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西北永新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甘肃新北重专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北永新涂料有限公司,甘肃新北重专用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2执616号申请执行人西北永新涂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甘肃新北重专用车有限公司。西北永新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甘肃新北重专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16)甘0402民初1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甘肃新北重专用车有限公司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新北重专用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甘肃新北重专用车有限公司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甘肃新北重专用车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福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