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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李艺峰与叶焕刚、厦门森恒工贸有限公司、陈美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艺峰,叶焕刚,厦门森恒工贸有限公司,陈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艺峰,男,汉族,1991年3月18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张四周、李明(实习),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焕刚,男,汉族,1976年10月19日出生,住厦门市同安区。被执行人厦门森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东孚大道2877号海沧台资中小企业创业园9#厂房第2层南侧。法定代表人叶焕刚。被执行人陈美兰,女,汉族,1985年1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诗山镇。申请执行人李艺峰与被执行人叶焕刚、厦门森恒工贸有限公司、陈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6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债权为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已受偿54442.63元。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美兰名下址于厦门市集美区康成二里3号2812室房产,现正处于评估拍卖阶段,鉴于履行时间较长,申请人亦同意延期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6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初晓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