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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民初382号原告黄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曹清,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男。委托代理人代树林,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以感情未予破裂,不愿意离婚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判员  许译匀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