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孙仲灿与杨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仲灿,杨永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1482号原告:孙仲灿。被告:杨永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仲灿与被告杨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仲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仲灿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海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奚聪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