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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孙仲灿与杨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仲灿,杨永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1482号原告:孙仲灿。被告:杨永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仲灿与被告杨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仲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仲灿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海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奚聪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