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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8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殷俊婷与毕孟海、杨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俊婷,毕孟海,杨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8民初164号原告殷俊婷,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县。被告毕孟海,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县。被告杨江涛,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县。原告殷俊婷诉被告毕孟海、杨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海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书记员孙勇鹏担任庭审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俊婷、被告毕孟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江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俊婷诉称,2015年1月19日,被告毕孟海向原告殷俊婷借款15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5‰,借款期限为6个月,被告杨江涛提供担保,写有字据,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被告杨江涛作为担保人,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请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本金150000元,利息37500元,共计本息187500元(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另加追加);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下列证据:2015年1月19日被告出具的借款条一支,用以证明被告毕孟海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月利率2.5%,并由被告杨江涛担保。被告毕孟海当庭辩称,我欠原告借款应当偿还。被告毕孟海未提交证据。被告杨江涛未答辩、未提交证据。法庭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被告毕孟海对原告殷俊婷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经举证、质证,法庭认定下列事实:2015年1月19日被告毕孟海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5‰,借款期限为6个月。并由被告杨江涛为被告毕孟海的借款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追要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至今未还。院认为,被告毕孟海向原告殷俊婷借款1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5‰,借款期限为6个月,并有被告杨江涛担保。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据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5‰,已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未超过月利率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被告的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为宜。被告杨江涛为被告毕孟海提供借款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据此,被告杨江涛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借款的连带清偿责任。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毕孟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殷俊婷借款本金150000元及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杨江涛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050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二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海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孙勇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