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24民初2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长坤与徐守禄、周新华等居间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坤,徐守禄,周新华,苏兴福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2339号原告张长坤。被告徐守禄。被告周新华。被告苏兴福。案外人孙丹丹。上列原、被告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07月01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居间中介费45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同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请求裁定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张长坤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案外人孙丹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原告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马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