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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郑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3刑初256号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转取保候审。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涵检公刑诉(2016)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艳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闽AJ****小型轿车沿202省道自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沁后村往原梧塘交警中队方向行驶,行经涵江区梧塘镇枫林村附近路段时,逆向行驶,与被害人蔡某某驾驶的车牌号闽BS****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该二轮摩托车与被害人邓某某骑驶的人力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蔡某某、邓某某受伤及三车损坏的后果。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邓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提取的被告人郑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浓度为185.075mg/100ml,其行为属醉酒驾车。2016月2月25日,经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交警大队依法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蔡某某、邓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经公安机关通知,前往接收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时到案。另查明,事故发生后,现场群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告人郑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随即在现场将其带回调查。2016年3月17日,在涵江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被告人郑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邓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邓某某的谅解。同年5月30日,在涵江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被告人郑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蔡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蔡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害人蔡某某、邓某某陈述,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书、福建中安司法鉴定所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案,依法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蔡某某、邓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均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尚未构成其他犯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在案发后悔罪态度较好,故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郑某某适用缓刑。被告人郑某某应当接受社区矫正,自觉改造,回归社会,在缓刑考验期间,不准出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傅玉萍人民陪审员  李向群人民陪审员  郭丽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晓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