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晨辉与攀枝花市佳联经营部合同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晨辉,攀枝花市金江镇佳联经营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11民初1149号原告李晨辉,男,1992年3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攀枝花市金江镇佳联经营部。经营者:缪国科。营业场所: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晨辉与被告攀枝花市佳联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晨辉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晨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晨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李晨辉负担。审判员 赵 谦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倪志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