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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11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晨辉与攀枝花市佳联经营部合同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晨辉,攀枝花市金江镇佳联经营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11民初1149号原告李晨辉,男,1992年3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攀枝花市金江镇佳联经营部。经营者:缪国科。营业场所: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晨辉与被告攀枝花市佳联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晨辉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晨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晨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李晨辉负担。审判员 赵 谦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倪志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