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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舒丽丽与敖汉羊场粮库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丽丽,敖汉羊场粮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7号申请执行人:舒丽丽,敖汉旗。被执行人:敖汉羊场粮库,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舒丽丽与敖汉羊场粮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舒丽丽依据(2013)敖民初字第39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现敖汉羊场粮库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雪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思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