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2民初01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王富全与赵海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全,赵海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01253号原告王富全,男,汉族,居民。被告赵海明,男,汉族,农民。原告王富全诉被告赵海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王富全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海明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王富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富全撤回对被告赵海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子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蔡一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