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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2民初01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王富全与赵海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全,赵海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01253号原告王富全,男,汉族,居民。被告赵海明,男,汉族,农民。原告王富全诉被告赵海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王富全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海明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王富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富全撤回对被告赵海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子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蔡一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