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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王堂贵诉隆昌县人民政府、隆昌县古湖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2016)川1028行初11号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堂贵,隆昌县人民政府古湖街道办事处,隆昌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028行初11号原告王堂贵,女,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户口所在地:隆昌县,现住隆昌县。被告隆昌县人民政府古湖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隆昌县。法定代表人:张弩,主任。被告:隆昌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隆昌县古湖街道大东街64号。法定代表人:尹忠,县长。原告王堂贵诉被告隆昌县人民政府古湖街道办事处、被告隆昌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王堂贵于2016年7月1日以被告已履行职责为由提出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堂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堂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堂贵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颜 华审 判 员  蒋春燕人民陪审员  李代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郑国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