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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安占栋交通肇事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占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5刑初62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占栋,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2016年1月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如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6]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占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贯学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占栋及其辩护人张如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7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安占栋驾驶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黄徐路12公里900米处路段时,驶入道路中心北侧,适有马×2(男,殁年19岁)驾驶的小型客车(内乘史×3男,殁年33岁)由东向西驶来,被告人安占栋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前部与马×2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前部相撞,造成马×2、史×3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马×2、史×3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安占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右侧通行,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马×2、史×3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安占栋拨打122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二被害人的家属均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上述事实,被告人安占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报警记录、到案经过、被告人安占栋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张如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3、肇事车辆有保险。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安占栋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占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占栋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安占栋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安占栋的辩护人关于请求对被告人安占栋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安占栋的犯罪事实、情节,对被告人安占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占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金红人民陪审员  梁淑芬人民陪审员  蔡淑侠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宋爱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