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终2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李某、王某、王某某,原审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居公塘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王某,李某,王某某,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居公塘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24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易铁夫,该村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200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理人王某,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审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居公塘村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居公塘组。负责人王示军,该组组长。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路村委会)与被上诉人李某、王某、王某某,原审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居公塘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居公塘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一审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1月19日向新路村委会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但新路村委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贺元芳代理审判员 董强强代理审判员 刘 青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江玉阳附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