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宋惠姬与李世友、邬利艳劳动争议2016民初43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惠姬,李世友,邬利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436号原告:宋惠姬,女,汉族,1984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浦北县。被告:李世友,男,瑶族,1979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平乐县。被告:邬利艳,女,汉族,1983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常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惠姬与被告李世友、邬利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惠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宋惠姬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梁 某人民陪审员 莫某某人民陪审员 陈某某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朱某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