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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宋惠姬与李世友、邬利艳劳动争议2016民初43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惠姬,李世友,邬利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436号原告:宋惠姬,女,汉族,1984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浦北县。被告:李世友,男,瑶族,1979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平乐县。被告:邬利艳,女,汉族,1983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常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惠姬与被告李世友、邬利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惠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宋惠姬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梁 某人民陪审员  莫某某人民陪审员  陈某某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朱某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