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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执民字第6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李家富、李森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富,李森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执民字第656-2号申请执行人:李家富,1968年4月3日出生,现住阿克苏市。被执行人:李森林,1970年2月2日出生,现住阿克苏市。李家富申请执行李森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温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温民初字第7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森林未按该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李家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13063元,执行费96元(未交),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森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家富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李家富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李家富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重新立案恢复执行(2015)温民初字第745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年温执民字第656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重新立案恢复执行(2015)温民初字第745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国   栋审判员 邢       慧审判员 王   存   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亚库普阿卜杜喀迪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