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5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慈溪市维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聪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维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聪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5734号原告:慈溪市维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锦绣花苑1号楼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747221573。法定代表人:芦朝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松范。被告:王聪岳。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维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聪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维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维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聪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维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市维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 琴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