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泰安市瑞亨建材有限公司与天津汇滨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瑞亨建材有限公司,天津汇滨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1209号原告泰安市瑞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黄根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朝晖,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汇滨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忠云,董事长。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法定代表人刘生龙,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市瑞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汇滨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安市瑞亨建材有限公司于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瑞亨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瑞亨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泰安市瑞亨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翠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孟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