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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01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民初2571号原告李某,住新疆阿克苏市。被告丁某,住新疆阿克苏市。原告李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曹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袁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