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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4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罪犯高加明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4095号罪犯高加明,男,汉族,初中文化,1971年10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2010)江刑初字第03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加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犯非法拘禁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三个月(刑期至2026年4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未退赃款予以追缴。被告人高加明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2010)扬刑二终字第0083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第七项,即“被告人高加明未退赃款予以追缴”。撤销原判对高加明的其他判决,以上诉人高加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免于刑事处罚;与前犯非法拘禁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7月17日止),并处罚金十万元,剥夺政治权��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5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1049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高加明减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2年9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5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高加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高加明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未履行,赃款未退缴。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履行能力监区调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加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未退缴赃款,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加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