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行监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水全诉夹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水全,夹江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川行监字第4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水全,男,195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夹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法定代表人张建红,县长。再审申请人王水全诉夹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乐行终字第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水全申请再审称,两份说明书属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立案再审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受理。夹江县旧城改造拆迁办公室1996年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关于王水全、李文勇房产的说明》和《关于李文勇、王水全临时产权的说明》,是对王水全、李文勇共有房屋拆迁安置相关情况的说明,原审判决的依据并不仅是根据拆迁办出具的这两份证明,同时还有其他证据在案佐证。故这两份说明并未对王水全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夹江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夹府复不受字(2013)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王水全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不应予支持。综上,王水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水全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咏蜀代理审判员 程 刚代理审判员 赖佳鹃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