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3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罪犯唐修中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修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3830号罪犯唐修中,男,汉族,初中文化,1990年9月12日出生,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射刑初字第002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修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23日止),附民事赔偿人民币二万九千八百五十八元四角六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5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唐修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罪犯唐修中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二次监狱记奖,刑事附民事赔偿责任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修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修中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刑期至2016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