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11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沈凤鸣与钱幼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凤鸣,钱幼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1975号原告:沈凤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有川,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幼华。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大道267号北侧二楼。代表人:周少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凤鸣诉被告钱幼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已与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于2016年7月1日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凤鸣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凤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元(已减半),由原告沈凤鸣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吴雪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