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香法执字第56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朝阳支行与吴得龙、果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朝阳支行,吴得龙,果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56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朝阳支行,住所: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张红,行长。被执行人:吴得龙,男,汉族,户籍住所:江苏省铜山县,现住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5417。被执行人:果海涛,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612。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朝阳支行与吴得龙、果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吴得龙、果海涛未能主动履行,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朝阳支行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予以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仍未能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得龙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梅华东路188号16栋1406房(权证号码:01××3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七林审 判 员  谢健宇代理审判员  王 普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符晓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