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02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邹明光与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明光,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2执504号申请执行人邹明光,男,汉族,1964年1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雷慕为,该公司法务部长。申请执行人邹明光与被执行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邹明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勇审判员 文 辉审判员 易 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曲文纳 来自: